本帖最后由 愚公 于 2011-4-22 07:24 编辑
3月23日,药家鑫杀人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此后,“激情杀人”是否于法有据,在网络上成为持续的热点。最近,新浪微博组织的关于药家鑫案的微访谈持续火热,网友形成了“杀药派”和“保药派”两大阵营。而药家鑫案中死者张妙的亲友和代理人也首次在网上大规模露面,在论战中,他们旗帜鲜明的表示反对“激情杀人”说。(4月4日《山东商报》)
没有想到的是这个“激情杀人”一路走红,竟然有了群众基础。当下社会发展造成了人们思想意识上的多元化是不可置否的趋势,对于一些事件,人们观点复杂多样;但我想总有一个标准,那就是可以多元化,但不能进行不尊重事实的诡异揣度。
可以如下还原药家鑫案:药家鑫撞伤了张妙,为了以后不会麻烦,就拿了刀子杀死她。张妙当时哀求别杀她,因为有两岁半孩子需要妈妈照顾,但药家鑫仍然一刀接着一刀的做了个“干净”,而后逃逸。对于其目前还存有争议的“自首”暂且不论,我就想说药家鑫是如何“激情”的?
依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药家鑫交通肇事,造成行人张妙受伤,而后心生歹意,数刀夺命,再逃逸;这样的情形,故意杀人罪当之无愧吧,而且其情节更堪恶劣、凶残。这是正常人用脚趾头都能明白的事实。根据我国《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药家鑫无疑是要落个重重处罚。
可就在这么简单的逻辑中,天马行空般的出现了一个“激情杀人”说。何为“激情杀人”?我国的刑法典和刑法条文上都不曾出现“激情杀人”,国外较为成熟的刑事司法体系已经将故意杀人分为预谋杀人和激情杀人两种情形,但国内现行刑法典却没有这种明确区分,都属于故意杀人。当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律师钱列阳曾在一起男友杀害其移情别恋的女友的案件中成功采用“激情杀人”说辩护,但这是在尊重相关学理解释的前提下适用,即“激情杀人”为: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成立的关键要件就是被害人要有严重过错。所以,退一万步讲,即使在药家鑫案件中存在“激化”的情节,但对于受害人来说,记住车牌号是正义的、本能的,无过错可言,“激情杀人”一说也就纯属文不对题。
所以如果药家鑫案还要强求“激情杀人”的话,就是在违背法律意旨的情况下做无谓的辩护,因为从根本上讲,法律审判,讲求罪刑法定,在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俱在,阻却事由不成立的情况下,依法定罪即可。而案件陷入争议的关键就在于人们把“激情杀人”说舆论化、情绪化。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升级的是,药家鑫的律师、同学和邻居认为,药家鑫的成长道路没有污点,学习优秀、得过各种奖励,且有自首情节。希望法庭从宽量刑,给他一条改过自新的路。
这类吁请并不奇怪,这种思维也不陌生。因为早在几年前关于清华学子硫酸伤熊的案件中,在面对刑事起诉时,许多人以“培养大学生不容易”为由希望有关机构对其罪行予以宽宥,此类“民意”考量法律的事例不少。其实,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根深蒂固的功利的生命价值观。即生命可以被计算,可以拿那些世俗的高下优劣智愚贤不肖来左右。如果抛开自首可以从宽量刑的法律思维外,其他的理由从法治的眼光看,就是炮制“法律面前人人不平等”的例子。
而更进一步讲,这是世俗价值观干预法律至上观。需明确的一点是,在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其正义的原则,如果这些正义的原则肆意扩张、相互支配的话,各个领域内的正义就很难生存。比如,政治权力入侵学术领域,智力条件左右审判结果,或者金钱主宰世界,世界其实就是乱套的。而法律作为最高层次的规范标准,更不允许随意入侵。就此案来说,“激情杀人”在法律的范畴内或许诡辩一下,但是如果拿药家鑫的那几个“优点”来让法律弯腰,都是世俗观念的越权,破坏的是社会公器的权威和普遍的正义。
[稿源:红 网 作者:杨攀峰 编辑:方天戟]
原文出处:http://hlj.rednet.cn/c/2011/04/05/222505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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